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对定义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我国资产负债表日为12月31日。
②、批准报出日: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日期
③、包括所有有利事项、不利事项,均采用同一原则处理。
④、不是全部发生的事项,而是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有关的事项,或虽无关但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所指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涵盖的期间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应当包括:
(1)报告年度次年的1月1日至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
(2)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日与实际对外公布日之间发生的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事项,由此影响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期的,应以董事会再次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为截止日期。
(3)如果由此影响审计报告内容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签署双重报告日期,即保留原定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或更改审计报告日期。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内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两类:
1、 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证据,以表明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财务报告已不在可靠,应依据新的证据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调整事项的特点:
(1)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
(2)对按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非调整事项:
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该事项的状况并不存在,而是期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
非调整事项的特点:
(1)资产负债表日并未发生或存在,完全是期后新发生事项。
(2)对理解和分析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事项。
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的区别与联系:调整事项是事项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了证据对以前已存在的事项作进一步的说明;而非调整事项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存在,但在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或存在。
这两类事项的共同点在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都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在或发生的,对报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持续经营
只有是满足持续经营的假定才需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要求对原报表进行调整。
第二节 、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企业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对于调整事项,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涵盖的期间作出相关账务处理,记入资产负债表日后涵盖期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但应将其视同报告年度发生的事项,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末数和本年累计数,以及当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和上年数。
调整事项的处理方法: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损,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是指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根据当时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能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但没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新证据能证明该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和永久性减值,则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修正。
2、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证据证明该批已确认为销售的物资确实已退回。应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也包括报告年度以前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
(1)、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并已收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退货,则退货时,企业应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退回的价款,贷记 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能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已退款,则借记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4年4月20日,甲公司2003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汇算清缴日为2004年2月20日。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甲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其中按应收账款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04年2月2日,甲公司于2003年11月赊销给乙企业的一批产品因发生质量问题而退回,同时收到了增值税进货退出证明单。甲公司销售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销售成本为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退回商品已经入库,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若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贷:应收账款 1170
借:坏账准备 58.5(117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5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7[(1000-800-1170×5‰)×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4.07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7.43 (1000-800-58.5-64.0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7.43
借:盈余公积 15.49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49
(2)若甲公司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贷:应收账款 1170
借:坏账准备 58.5(117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5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7[(1000-800-1170×5‰)×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4.07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37 [(1170×5%-1170×5‰)×33%]
贷:递延税款 17.37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4.8(1000-800-58.5-64.07+17.3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4.8
借:盈余公积 18.9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96
(2)、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3)、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当依据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①、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4年4月20日,甲公司2003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汇算清缴日为2004年2月20日。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甲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其中按应收账款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04年3月2日,甲公司于2003年11月赊销给已企业的一批产品因发生质量问题而退回,同时收到了增值税进货退出证明单。甲公司销售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销售成本为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退回商品已经入库,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贷:应收账款 1170
借:坏账准备 58.5(117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5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1.5 (1000-800-58.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1.5
借:盈余公积 28.3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8.3
②、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可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递延税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4年4月20日,甲公司2003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甲公司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汇算清缴日为2004年2月20日。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甲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其中按应收账款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04年3月2日,甲公司于2003年11月赊销给已企业的一批产品因发生质量问题而退回,同时收到了增值税进货退出证明单。甲公司销售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销售成本为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退回商品已经入库,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70
贷:应收账款 1170
借:坏账准备 58.5(117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5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
借:递延税款 64.07[(1000-800-1170×5‰)×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4.07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37 [(1170×5%-1170×5‰)×33%]
贷:递延税款 17.37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4.8(1000-800-58.5-64.07+17.3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4.8
借:盈余公积 18.9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96
总结: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的影响,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确认本年度所得税费用。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因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企业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按本年度应交所得税加上本年度转回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有关的递延税款。
3、 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比如: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的赔偿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取得了新的证据,表明企业能够收到赔偿款或需要支付赔偿款。或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提起的诉讼,以不同于资产负债表中登记的金额而结案,明企业能够收到赔偿款或需要支付赔偿款与原估计金额不同。
在调整时,应注意如果涉及现金流量的,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和现金流量表正表各项目数字。
4、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这是指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已确认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的应计收益,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取得了新证据证明该项估计存在重大误差,为此,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调整。
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在“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利润除外);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调整日后事项发生当期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3)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4)如果涉及相关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调整现金流量表附表中的相关项目数字除外)。
第三节 非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非调整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该状况并不存在,而是期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
非调整事项的特点是:
①资产负债表日并未发生或存在,完全是期后新发生的事项;
②对理解和分析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这两类事项的区别在于:调整事项是事项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证据对以前已存在的事项所作的进一步说明;而非调整事项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存在,但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或存在。这两类事项的共同点在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都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对报告年度的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非调整事项的主要例子有: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3、对外巨额投资。
4、发生巨额亏损。
5、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6、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动。
7、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8、董事会分配股利的预案(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现金股利以“待分配现金股利”在所有者权益中列示,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9、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10、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对外签订重大抵押合同。
11、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
12、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13、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作出的债务重组的决定。
14、资产负债表日后出现的情况引起的固定资产或投资上的减值。
15、资产负债表日后引起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下跌。
第二十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一节 关联方关系及其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控制与被控制方企业之间、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受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也是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可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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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给出了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企业与企业之间
1. 控制(母子公司)
控制的判断:
①、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获利。
②、控制的途径:
所有权方式
所有权+其它方式
其它方式包括:
A.与其它投资者有协议,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B.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
C.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D.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E.以法律或协议形式达到控制(如承包合同)
母、子公司的判定:通过产权投资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定量:投资持股比例大于50%。
定性:实质上达到控制。
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通过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形成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有:
①母子公司之间;
②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承包或租赁一家无投资关系的企业。
2.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承包共同控制的特征:
①、两或多方共同决定,合营中的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作决定
②、合营各方持股比例相同,或虽不同,但合营合同约定共同控制。
③、共同控制以合营合同为约束
关联方关系存在于合营企业的投资者与合营企业之间。 共同控制通常仅指直接共同控制,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不视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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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和D不属于关联方,A和E、B和E不属于关联方。
3.重大影响和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其对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的权力,但并不能决定这些政策。参与途径:
①、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派有代表
②、参与政策的制定
③、互换管理人员
④、使其它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
定量:投资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0%但小于等于50%。
定性:实质上达到重大影响。如: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重大影响通常仅指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重大影响。
同受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不视为关联方。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企业通过个人与另外企业之间
二 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
1、纵向看:
①、控制(控股>50%,=50%不行)
②、共同控制(投资双方各占50%,或有协议)
③、重大影响(20%~50%)
2、横向看:同受一方或多方控制的两企业之间(仅指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算)
3、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
①、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②、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承包或租赁一家无承包投资关系的企业。
③、合营企业(共同控制)
④、联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定量:投资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0%但小于等于50%。
定性:实质上达到重大影响。如: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⑤、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A、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B、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
C、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
⑥、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4、应注意的问题
①、部门之间不算
②、共同控制、重大影响通常仅指直接共同控制和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和间接重大影响。
③、同受共同控制或同受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不视为关联方
④、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
⑤、仅由于与企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⑥、在判断关联关系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关联方关系的披露原则
1、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有无交易,均需披露:
①、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②、企业的主营业务。
③、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可以不披露。在发生交易时,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即关联方与本企业的关系。
第二节 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
一、关联方交易及类型: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购买或销售商品、购销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原则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分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
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
类型披露;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
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披露内容:
①、交易金额和相应比例
②、未结算金额及其相应比例
③、定价政策
④、交易涉及多个期间的,在交易的各个期间均要求披露合同内容及进度。
⑤、资本公积中的关联交易差价,分明说明其性质、产生原因、金额
不需要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有:
1、合并会计报表中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可以不披露。
2、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可以不披露。
总之,判断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程度来确定。尽可能充分披露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以增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节 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我国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出售债权,下同)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正常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下同)
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
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在确定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有关证据。
2.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2)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有确凿证据(如历史资料、同行业同类商品销售资料等)表明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例如,按商品账面价值加上按最近2年历史资料等确定的加权平均成本利润率与账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本规定所称的成本利润率,是指按商品销售毛利与商品销售成本计算的比率。
(二)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
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其他资产等。
1.非正常商品销售
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非正常商品销售的,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转移应收债权
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3.出售其他资产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应将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上市公司同时出售资产、转移负债的,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三)上述各项资产在出售前,应按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资产出售时,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一并结转。
三、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的会计处理
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非债务重组),承担方应按所承担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债务);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为其承担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的债务,仍按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有关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
四、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
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承担广告费用等),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被承担方收到承担方支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承担方应按实际承担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费用)。
五、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
对于委托及受托经营,应当确认受托方是否为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并未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则委托方或受托方取得的委托经营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则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托经营资产
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提供的资产进行经营并收取固定费用,或按合同规定视具体情况收取受托经营费用的,受托方应于取得受托经营收益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则应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即,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受托经营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的,受托方应于相关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支出。
(二)受托经营企业
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委托经营的企业进行经营,并按照受托经营企业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受托经营费,或者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均由受托方享有或承担,或者以其他方式收取受托经营收益的,受托方应按以下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
(2)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3)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
受托经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应由受托方承担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承担托管损失);如果按照受托协议规定,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仍能获得委托方支付的托管经营费用的,受托方应于取得委托经营收益时,扣除由其承担的净亏损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委托方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托管费用)。
(三)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或被投资单位委托其关联方经营,按委托协议规定收取固定收益,或按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托经营收益,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出售资产等交易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上述凡是确认为收入的事项,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如果未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的,则不应确认为任何收入。
第二,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均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在确定与非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相关可靠的证据,如果缺乏可靠的证据,则应按与关联方之间交易进行处理。
第四,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收入与按税法规定不同的,则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纳税。
第五,上市公司出售相关资产之前,应先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资产出售时,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
第六,上市公司对向关联方出售资产、承担债务或费用、委托或受托经营企业、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交易,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例题:甲公司为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额,销售价格等于计税价格,销售A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甲公司坏账准备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10%计提(含应收关联方的账款),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有关资料如下:
(1)假定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2%。 甲公司分别拥有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80%、40%和25%,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具有重大影响。假定无股权投资差额。
(2)甲公司生产和销售A、B两种产品。甲公司生产的A产品除销售给乙公司外,其余均销售给无其他关联关系的常年客户。甲公司生产的B产品为丁公司特制,并全部销售给丁公司,市场上无与B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甲公司2001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02年4月20日批准报出。
(3)2002年1至6月份,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和事项:
①2002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丁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销售价格总额为5000万元,销售总成本为2000万元。甲公司未对B 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产品已于当日发出,丁公司开出承兑期为6个月、金额为58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应确认收入=2000×120%=2400万元,应结转的销售成本2000万元。
②甲公司研究开发出新产品—C产品。为扩大宣传,甲公司于2002年1月15日召开C产品销售新闻发布会。丙公司以银行存款为该新闻发布会支付费用1500万元,计入丙公司管理费用,不再向甲公司索要。
应确认营业费用1500万元。
③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将其闲置不用的办公楼委托丙公司经营。该办公楼2002年年初账面价值为2500万元。按托管协议规定,该办公楼委托经营期为3年,每年实现的损益均由丙公司承担或享有,丙公司每半年支付给甲公司委托经营收益50万元。2002年1至6月份,丙公司未实施任何出租或其他实质性的经营管理行为。
2002年6月30日,甲公司按协议如期收到委托经营收益50万元,已存入银行。
视同捐赠,不确认收入。
④2002年1月1日丁公司临时占用甲公司资金为1000万元,2002年3月31日丁公司临时占用甲公司资金又增加了2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收到丁公司偿还的临时占用资金250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30万元,存入银行。
应确认财务费用=-(1000×2%×6/12+2000×2%×3/12)=-20万元
⑤2002年2月10日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判决甲公司承担其为丙公司担保借款的连带责任,需为丙公司偿付借款本息3000万元,延期还款的罚息90万元和诉讼费用10万元。甲公司根据丙公司的财务状况,其为丙公司支付的借款本息和罚息合计的50%基本确定能够从丙公司收回。甲公司尚未支付款项。
上述诉讼事项系甲公司于1999年为丙公司在建设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2001年11月10日,甲公司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建设银行已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及其提供担保的甲公司清偿到期借款本息3000万元,其中本金为2500万元。2001年12月31日,法院对该诉讼案尚未作出判决。甲公司由于对该诉讼案无法估计胜诉或败诉的可能性,故于2001年12月31日未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影响2002年1-6月份的损益。2001年度,应确认的营业外支出=(3000+90)-(3000+90)×50%=1545万元,应确认管理费用10万元。
⑥2002年2月20日,甲公司接到通知,被告知XYZ公司于2002年2月15日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甲公司委托银行贷给XYZ公司的2000万元,因XYZ公司的破产而经确认实际发生的损失为1100万元。
上述事项系甲公司于2000年1月将2000万元委托银行贷款给XYZ公司,年利率为2%,按年支付利息。因XYZ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甲公司在2000年度和2001年度均未确认利息收入。甲公司从2000年起对期末该委托贷款本金高于预计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2000年度以前未发生委托贷款事项);2001年度委托贷款的本金未发生减值。2001年末,该项委托贷款本金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600万元。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影响2002年1-6月份的损益。2001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损失=1100-(2000-1600)=700万元。
⑦2002年3月10日,甲公司收到某常年客户退回的于2002年2月12日销售的A产品,该销售退回系A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所致。销售退回总价格为600万元,销售总成本为480万元。同日,甲公司又收到另一常年客户退回的于2001年12月25日销售的A产品,该销售退回系A产品型号与客户订购的型号不符所致。销售退回总价格为1000万元,销售总成本为800万元。甲公司已收回上述购货方退回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银行退回了货款和增值税额等款项。退回的产品已验收入库。
应冲减主营业务收入600万元,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480万元,应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0万元。甲公司收到另一常年客户退回的于2001年12月25日销售的A产品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影响2002年1-6月份的损益。
⑧2002年5月8日,甲公司销售一批A产品给乙公司,A产品的单位销售价格为每台1万元,销售价格总额为6000万元,销售总成本为4500万元。至2002年6月30日,甲公司尚未收到款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产品售出后3个月内,如果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提供保修。甲公司按历年A产品销售保修的情况,估计很可能发生的保修费用为销售价格总额的1%(假定甲公司不对其他客户销售的A产品提供产品保修服务)。
除上述销售的A产品以外(即上述交易(3)之⑦),2002年1至6月份,甲公司向其他常年客户销售A产品共33000台,其中10000台的每台销售价格为1.3万元;15000台的每台销售价格为0.8万元;8000台的每台销售价格为1.1万元。甲公司销售给其他常年客户A产品的销售总成本为26000万元。甲公司向其他常年客户销售A产品的货款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款项均已收存银行。
向其他常年客户销售A产品的加权平均单价=(10000×1.3+15000×0.8+8000×1.1)/33000=1.024万元。
应确认的收入=(10000×1.3+15000×0.8+8000×1.1)+6000×1=33800+6000=39800万元
应结转的销售成本=26000+4500=30500万元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9800×10%=3980万元
应确认的营业费用=6000×1%=60万元
(6)2002年1至6月份,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800万元和600万元。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除实现净利润外,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变动。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200×80%+800×40%+600×25%=1430万元
(7)除上述各项外,2002年1至6月份,甲公司另发生其他管理费用885万元(不含计提的坏账准备)、营业费用300万元、营业外支出322万元、营业外收入752万元(均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
2002年6月30日,甲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9000万元,2002年年初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为700万元。
应确认的管理费用=9000×10%-700=2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2002年1-6月份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利润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2400+39800=42200
主营业务成本=2000+30500=325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980
其他业务利润=0
营业费用=1500+60+300=1860
管理费用=885+200=1085
财务费用=-20
投资收益=1430
利润总额=42200-32500-3980-1860-1085+20+1430+营业外收入752-营业外支出322=4655万元。
附件: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64号 2001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会计处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我部制定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惠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附件: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近几年,某些上市公司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违背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严重违反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为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向有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现就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关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出售债权,下同)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正常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下同)
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
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在确定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有关证据。
2.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2)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如果有确凿证据(如历史资料、同行业同类商品销售资料等)表明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例如,按商品账面价值加上按最近2年历史资料等确定的加权平均成本利润率与帐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本规定所称的成本利润率,是指按商品销售毛利与商品销售成本计算的比率。
(二)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
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其他资产等。
1.非正常商品销售
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非正常商品销售的,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转移应收债权
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3.出售其他资产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应将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上市公司同时出售资产、转移负债的,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三)上述各项资产在出售前,应按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资产出售时,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一并结转。
三、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的会计处理
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非债务重组),承担方应按所承担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债务);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为其承担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的债务,仍按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有关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
四、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
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承担广告费用等),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被承担方收到承担方支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承担方应按实际承担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费用)。
五、委托及受托经营的合计处理
对于委托及受托经营,应当确认受托方是否为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并未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则委托方或受托方取得的委托经营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则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托经营资产
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提供的资产进行经营并收取固定费用,或按合同规定视具体情况收取受托经营费用的,受托方应于取得受托经营收益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则应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即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x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x110%),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受托经营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的,受托方应于相关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支出。
(二)受托经营企业
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委托经营的企业进行经营,并按照受托经营企业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受托经营费,或者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均由受托方享有或承担,或者以其他方式收取受托经营收益的,受托方应按以下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
2.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3.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挣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
受托经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应由受托方承担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承担托管损失);如果按照受托协议规定,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仍能获得委托方支付的托管经营费用的,受托方应于取得委托经营收益时,扣除由其承担的挣亏损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委托方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托管费用)。
(三)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或被投资单位委托其关联方经营,按委托协议规定收取固定收益,或按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托经营收益,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七、本规定所称的关联方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的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种情况加以确定。上市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充分的披露,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做出特别说明,并分别说明资本公积期末余额中有关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形成原因及金额。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章 商品期货业务
第一节 商品期货业务概述
第二节 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 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和年会费
在期货交易所获得会员资格的企业,其认购的会员资格费作为一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设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如申请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会员资格费在年度终了后按其原认缴数额予以退还;如企业转让会员资格,应按实际收到的转让款与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期货投资损益(通过期货损益科目核算)。
企业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按规定向期货交易所交纳年会费。企业交纳年会费计入管理费用。
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和年会费
1、取得期货会员资格所支付的认购会员资格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期货会员资格投资
贷:银行存款
2、申请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做相反分录
3、转让会员资格的,将转让所得款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期货损益。
4、应收席位费:取得基本交易席位后,另外申请交易席位所交纳的费用。企业取得的基本席位之外的席位,不可转让,但可退还。
借:应收席位费
贷:银行存款(或期货保证金)
5、按规定向期货交易所交纳年会费: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一期货年会费
贷:银行存款(第一年交纳时)
期货保证金(第二年及以后)
二、商品期货交易
1.划出和追加保证金
企业划出和划回的期货保证金,通过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
借:期货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2.提交质押品
质押品为国债,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处置作为质押品的国债时,应将处置收入与原由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入的保证金的差额,记入期货保证金科目;国债的账面价值与处置收入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质押品为仓单。企业如以仓单作为质押品,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处置作为质押品的仓单时,应作销售处理。企业应按处置收入和增值税额与原划入保证金的差额,记入期货保证金科目,按处置收入确认营业收入。
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又不能按期追加保证金,可以用国债和仓单抵押。
抵押时:
借:期货保证金
贷:其它应付款一质押保证金
收回质押品时,做相反分录。
质押的国债被处理时:将处置收入与原由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入的保证金的差额,记入期货保证金科目;国债的账面价值与处置收入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借:其它应付款一期货保证金
期货保证金
贷:长期债权投资
投资收益
质押的仓单被处理: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处置作为质押品的仓单时,应作销售处理。企业应按处置收入和增值税额与原划入保证金的差额,记入期货保证金科目,按处置收入确认营业收入。
借:其它应付款一期货保证金
期货保证金
贷:其它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
3.开新仓、对冲平仓和实物交割
开新仓和对冲平仓。企业开新仓时,可不作会计处理。
开新仓时,不作会计处理。
对冲平仓:期货合约必须是相同的商品期货及相同的合约张数。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之差,计入“期货损益”科目,“期货损益”科目,核算手续费、平仓盈亏和会员资格变动损益。
借:期货保证金 (是买卖价差,而不是全部收入)
贷:期货损益
因违规被强制平仓的盈利,不划归客户,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及连续涨、跌停板强制平仓的盈利划归客户
实物交割
先确认损溢(先按平仓处理,计算期货损益)
借:期货保证金
贷:期货损溢
实物交割同一般会计处理(通过“期货保证金”科目来核算,分录以卖方为例)
借:期货保证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
在实物交割过程中,因出现质量、数量等方面的违约行为而收取的违约罚款收入,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为本企业责任,应支付的违约罚款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4.企业交纳的交易手续费,计入期货损益,借记期货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包括开仓、平仓、交割手续费计入期货损益
借:期货损益
贷:期货保证金
二、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企业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为:如果现货交易尚未完成,而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套期保值合约平仓损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记入递延套保损益科目,待现货交易完成时,再将期货上的盈亏与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相配比,冲减或增加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必须立即平仓,已实现套期保值的目标。
1、科目设置:期货保证金下分设“套保合约”、“非套保合约”
2、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在于锁定成本,规避分险,而不是投机。其买卖的合约都同自己生产商品有关。
①、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追加保证金
借:期货保证金一套保合约
贷:期货保证金一非套保合约(或银行存款)
②、现货交易尚未完成,期货合约先平仓时:
A、结算盈亏
借:期货保证金一套保合约
贷:递延套保损溢
B、同时结转其占用的保证金
借:期货保证金一非套保合约
贷:期货保证金一套保合约
C、手续费:记入递延套保损溢,
D、将期货上的盈亏与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相配比
借:递延套保损溢
贷:库存商品等
③、现货先完成时:期货要立即平仓,处理同上。
四、会计报表
1、“期货保证金”、“应收席位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中分别反映;
2、“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内;“期货损益”在“利润表”上单列项目反映;
3、企业年度内申请退会、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而收回的会员资格投资,应作为投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
4、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提交质押品的账面价值”以及“持仓合约的浮动盈利”等。
商品期货交易实务:
行业术语
买空:买入期货称买空或称多头,亦即多头交易
卖空:卖出期货称卖空或空头,亦即空头交易
开仓:开始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称为开仓或建立交易部位
持仓: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约称为持仓
平仓:交易者了结手中的合约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称平仓或对冲
套期保值的基本特征:
套期保值的基本作法是,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同一种类的商品同时进行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买卖活动,即在买进或卖出实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期货,经过一段时间,当价格变动使现货买卖上出现的盈亏时,可由期货交易上的亏盈得到抵消或弥补。从而在现与期之间、近期和远期之间建立一种对冲机制,以使价格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套期保值的逻辑原理:
套期之所以能够保值,是因为同一种特定商品的期货和现货的主要差异在于交货日期前后不一,而它们的价格,则受相同的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影响和制约,而且,期货合约到期必须进行实货交割的规定性,使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还具有趋合性,即当期货合约临近到交割日期时,两者价格的差异接近零,否则就有套利的机会,因而,在到期日前,期货和现货价格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在相关的两个市场中,反向操作,必然有相互冲销的效果。
套期保值的方法:
生产者的卖期保值:
不论是向市场提供农副产品的农民,还是向市场提供铜、锡、铅、石油等基础原材料的企业,作为社会商品的供应者,为了保证其已经生产出来准备提供给市场或尚在生产过程中将来要向市场出售商品的合理的经济利润,以防止正式出售时价格的可能下跌而遭受损失,可采用卖期保值的交易方式来减小价格风险,即在期货市场以卖主的身份售出数量相等的期货作为保值手段。
经营者卖期保值:
对于经营者来说,他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商品收购后尚未转售出去时,商品价格下跌,这将会使他的经营利润减少甚至发生亏损。为回避此类市场风险,经营者可采用卖期保值式来进行价格保险。
加工者的综合套期保值:
对于加工者来说,市场风险来自买和卖两个方面。他既担心原材料价格上涨,又担心成品价格下跌,更怕原材料上升、成品价格下跌局面的出现。只要该加工者所需的材料及加工后的成品都可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那么他就可以利用期货市场进行综合套期保值,即对购进的原材料进行买期保值,对其产品进行卖期保值,就可解除他的后顾之忧,锁牢其加工利润,从而专门进行加工生产。
卖期保值方案:
针对目前国际国内大豆现货市场的的基本情况,国内国外期货市场的实际走势,我们做出如下卖期保值方案(该方案只用于说明套期保值原理,具体操作中,应当考虑交易手续费、持仓费、交割费用等。)
2003年2月份,大豆的现货价格为每吨2510[山东港口报价]元左右,贵公司因为考虑到市场占有率及本厂的一些实际情况,必需要大批量购进大豆进行加工,现已定购三月船期的美国大豆3万吨,成本为每吨2500元左右,基本上和目前港口价位接近。但考虑到从目前到三月份进口的大豆到港到3万吨大豆的加工过程完成所需的时间[应该在三月下旬]在这一段时间内大豆的现货价格可能下跌,从而减少收益。为了避免将来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贵公司决定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5月合约上进行大豆期货保值交易。
基差变化自2002年10月至2003年2月基本上维持在-130元/吨左右,基本上保持正常,没有出现大的波动,因此此次保值交易基差的影响不会很大。
交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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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例可以得出:
1,完整的卖出套期保值实际上涉及两笔期货交易。第一笔为卖出期货合约,第二笔为在现货市场卖出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买进原先持有的部位。
2,因为在期货市场上的交易顺序是先卖后买,所以该例是一个卖出套期保值。
3,通过这一套期保值交易,虽然现货市场价格出现了对该农场不利的变动,价格下跌了100元/吨,因而少收入了300万元。但是在期货市场同时又赢利了3000*100*10=3000000元,这样既达到了该油厂保值之初的预期目的又避免了因意外因素所产生的风险。
套期保值 :
1. 买入套期保值:(又称多头套期保值)是在期货市场中购入期货,以期货市场的多 头来保证现货市场的空头,以规避价格上涨的风险 。
例:某油脂厂3月份计划两个月後购进 100 吨大豆,当时的现货价为每吨 0.22万元,5月份期货价为每吨 0.23万元。该厂担心价格上涨,于是买入 100 吨大豆期货。到了5月份,现货价果然上涨至每吨0.24万元,而期货价为每吨 0.25万元。该厂于是买入现货,每吨亏损 0.02万元;同时卖出期货,每吨盈利 0.02万 元。两个市场的盈亏相抵,有效地锁定了成本。
2. 卖出套期保值:(又称空头套期保制值)是在期货市场出售期货,以期货市场上的空头来保证现货市场的多头,以规避价格下跌的风险
例:5月份供销公司与橡胶轮胎厂签订 8月份销售 100吨天然橡胶的合同,价格按市价计算,8月份期货价为每吨 1.25万元。供销公司担心价格下跌,于是卖出 100吨天然橡胶期货。8月份时,现货价跌至每吨1.1 万元。该公司卖出现货,每吨亏损0.1万元;又按每吨 1.15 万元价格买进 100 吨的期货,每吨盈利0.1万元。两个市场的盈亏相抵,有效地防止了天然橡胶价格下跌的风险。
(二) 风险投资 :
1. 利用某一品种价格的波动进行投机操作
买空投机:
例:某投机者判断 7月份的大豆价格趋涨,于是买入10张合约(每张 10 吨),价格为每吨 2345 元。後果然上涨到每吨2405 元,于是按该价格卖出 10 张合约。
获利 :
(2405元/吨 - 2345元/吨)X 10吨/张 X 10张 = 6,000元
卖空投机:
例:某投机者认为 11月份的小麦会从目前的1300元/吨下跌,于是卖出 5 张合约(每张 10吨)。後小麦果然下跌至每1250元 /吨,于是买入 5 张合约,获利 :
(1300元/吨 -1250元/吨)X10吨/张×5张 =2,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