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新教材P175,在04年教材P180页的第一段后增加了(11)上市公司最近3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在04年教材P180页第二段最后增加:“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或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尚未纠正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
05年新教材P178页删除了04年教材P183页上数16行从“每一帐户申购委托。。。。。至上数29行的主承销商于次日将此款划入发行公司指定的帐户”,删除了04年教材P183页上数35行从“全额预缴款方式的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至P184页倒数第11行”
04年教材P184页的倒数第二段保留,从倒数第一段到P186页的第一段全部变化(本人的意思是内容全变就不会看了,直接看变化之后的内容)具体的变化好下: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约束,完善股票发行价格机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作出了新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这里讲的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QFⅡ)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询价发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保荐机构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制作。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询价对象应在综合研究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独立报价,并将报价依据和报价结果同时提交给保荐机构。初步询价和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Ⅱ)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提供盈得预测的发行人还应补充披露基于盈得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人还可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有效申购的标准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应对询价对象的资格进行核查和确认,对不符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投资者,不得配售股票。
累计投标询价及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及共保荐机构应刊登配售结果公告。配售结果公告至少应包括三部分内容:(1)累计投标询价情况,包括:所有询价对象在不同价位的有效申购数量,不同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数量及其对应的超额认购倍数,申购总量和冻结资金总额;(2)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额认购倍数;(3)获得配售的询价对象名单、获配数量和退款金额。
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询价对象应以其指定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并遵守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总量。询价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归询价对象所有。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下,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对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
保荐机构负责组织推介、询价和配售工作。保荐机构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还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通知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推介、询价和配售等发行情况及其他中介机构意见报中国证监督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