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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导游考试旅游法规复习资料[9]

    日期:2005-07-27  地址:  作者:
    第九章 旅游安全管理及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二、旅游安全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三、旅游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旅游安全事故及其处理

    五、旅游安全管理的奖惩规定

    第二节 旅游保险与旅游保险合同

    一、旅游保险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旅游保险合同及其要素

    第三节 旅游意外保险与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一、旅游意外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二、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及其要素

    第一节;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国家旅游局自1990年以来先后制定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旅游安全规章制度,从而将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初步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998年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漂流旅游安丛管理暂行办法》,使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从一般性管理走向了具体化管理。2001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旅游发展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加强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为旅游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加强旅游安全保障,特别要做好旅游高峰期重点旅游景区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卫生防疫和紧急救援工作。

    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务必记住)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在旅游活动中,无论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单位,还是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自始至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丝毫不得懈怠。

    对旅游业来说,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不仅影响到旅游业的形象和信誉,也关系到旅游业的生存与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业的发展。

    “预防为主”:是指,对于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定要把预防工作做在先,切不可待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去做。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切实增强旅游安全责任心,建立健全各项旅游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旅游安全规章制度去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做到“预防为主”。(务必记住)

    二、旅游安全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

    (一)国家旅游局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上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国家旅游业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2、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问题;

    3、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6、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上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安全法规;

    2、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4、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对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5、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7、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8、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旅游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要以基层为主,安全工作的成效如何,关键要看基层的旅游企业的管理。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他旅游经营企业,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只有这些单位真正树立起“没有安全便没有旅游业的发展”的观念,切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旅游安全工作才能收到实效。旅游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包括: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营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培训,合格后才可允许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车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干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人身及财物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

    四、旅游安全事故及其处理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其分类

    1、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的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务必记住)

    2、旅游安全事故的分类

    旅游安全事故从程度上可以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务必记住)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务必记住)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含1万)元者;(务必记住)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务必记住)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务必记住)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考点之一:务必记住)

    1、对旅游安全事故的一般程序

    (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导游人员在带团游览中,如果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导游人员应当立即向其所属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要会同有关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对事故发生地现场保护十分重要,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一定要配合公安或其他有关方面,严格保护事故发生地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当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及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救护等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这是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要求。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组织指挥,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2、对重大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者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元者。具体地讲,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包括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涉外旅游安全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是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1)在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单位如不属事故方或责任方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2)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人员尚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并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如有伤亡情况,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与此同时,事故报告单位应当确认伤亡人员的身份以及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如有死亡事故,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

    (3)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4)如果伤亡者中有来自海外的旅游者,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事部门及国家旅游局,由当地外事部门或国家旅游局负责通知外方,而有关组团旅行社应及时抚慰伤亡者家属。

    3、对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事处理的程序

    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对特别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依据这一规定,当特别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报告。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送上述部门。如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述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特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2)现场保护。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对于特大事故现场的戡查工作,由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3) 调查。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调查工作。此外,对于某些特大事故,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则可以决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4、外国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发生伤亡情况的处理

    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中,经常会发生外国旅游者伤亡的情况,对于外国旅游者伤亡的事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事宜: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办理;

    (5)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五、旅游安全管理的奖惩规定

    (一)奖励

    对于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受奖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务必记住)

    (1)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2、受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务必记住)

    (1) 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2) 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3) 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 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

    1.应予以处罚的情况: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2、处罚的种类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务必记住)

    第二节 旅游保险与旅游保险合同
    一、 旅游保险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旅游保险的概念

    旅游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务必记住)

    旅游保险是保险业的一项业务。

    (二)旅游保险的特点

    一般地说,作为旅游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1、 短期性。旅游保险相对于其他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而言,保险期限是很短的。如在乘坐各种交通工具时,保险期限是从购票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交通工具时止。在这种情况下,近距离的旅行只需要几个小时,远距离的旅行也只需要几天。

    2、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旅游保险合同的种类繁多,除了旅行社根据1997年国家旅游局制定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投保旅游意外保险外,其他种类的旅游保险则是自愿投保的。

    3、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相结合。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种保险所依据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投保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投保财产或人身险。在旅游保险中,财产险和人身险往往联系紧密,因而在有的险种中,旅游投保人可以在一份合同中同时投保财产险和人身险。

    二、旅游保险合同及其要素

    (一)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

    旅游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旅游活动中的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务必记住)

    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是保险合同在旅游活动中的一种体现。

    (二)旅游保险合同的要素

    构成旅游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保险合同主体、客体和保险合同内容这三个要素。(务必记住)

    1、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

    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旅游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务必记住)

    (1)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也即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务必记住)。

    在旅游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也是各个保险公司,而且法律规定旅行社办理旅游意电外保险,必须在我国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务必记住)

    (2)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务必记住)。

    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投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务必记住)

    它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在旅游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是旅游企业,也可以是旅游者个人或旅游团组。如《旅游意外地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是旅行社;而一般旅游平安保险的投保人则可以是旅游者。

    旅游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旅游保险合同可以为投保人自已的利益订立,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同时,旅游保险合同规定事由发生后的利益可以归属于投保人,也可以归属于其他人,这就使保险合同产生了第三人,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务必记住)

    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旅游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一般是旅游者,如《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旅游者;国内航空运输旅客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也是旅游者。当然,在不同的旅游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也可以是领队、导游,甚至可以是旅行社。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务必记住)

    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旅游保险合同的客体

    旅游保险合同的客体,又称旅游保险标的,是指旅游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务必记住)

    旅游保险合同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就会因为没有目标而不能落实,从而也就丧失其存在的意义。旅游保险的标的可分为以下类别:

    (1)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财产:是指现实存在的并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而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务必记住)

    并且当财产遭受损失时,除了财产本身的经济损失外,还会连带引起各种利益以及责任和信用等无形物的损失,后者也往往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具体来说,旅游财产保险往往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形式。

    (2)人的寿命和身体

    旅游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物,而是人,即人的寿命和身体。这种保险标的无法用价值来衡量,因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预先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旅游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以意外伤害保险的形式出现。

    旅游保险合同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它不同于一般保险合同依保险标的不同分为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而是可以把财产与人身结合在一起,例如《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包括旅客财产,又包括旅游者的人身。

    3、旅游保险合同的内容

    旅游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旅游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旅游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在旅游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

    根据法律规定,旅游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和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另外,订立旅游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还可以与投保人共同商定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旅游意外保险与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一、旅游意外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一)旅游意外保险的概念

    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务必记住)。

    国家旅游局在1990年就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发布了《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规定旅行社在接待入境旅游的海外旅游者时,必须为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办理旅游意外保险。1997年国家旅游局又制定发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指出: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时,无论是入境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抑或是国内旅游,都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二)我国旅游意外保险的性质

    根据保险成立方式,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以国家法律强制实施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由双方自愿通过合同确定的保险。我国〈保险法〉采取自愿则,强制保险为补充的制度。

    对于旅游意外保险来讲,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和〈规定〉都规定了旅行社组织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导游和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旅行社为参游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旅行社必须为参游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这是旅行社的一项法定义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时,必须履行这一强制性义务,为旅游者及派出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和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但旅行社的投保行为并不妨碍旅游者、导游和领队自愿与保险公司签订其他险种的保险。

    如果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时,未为旅游者及其派出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或者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的金额低于〈规定〉所规定的基本标准时,将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及其要素

    (一)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概念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是指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约定在旅游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务必记住)

    (二)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1、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和关系人。

    (1) 保险人。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承保的保险公司。(务必记住)

    按照〈规定〉,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即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保险公司。此外,〈规定〉还指出: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中国境内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旅行社,即旅行社为了保护旅游者利益,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从面成为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务必记住)

    (2) 被保险人。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务必记住)

    其中旅游者包括由我国旅行社外联组织接待的海外来华旅游者(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我国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者。导游和领队人员是指旅行社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

    (4)受益人。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即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也可以是由他们指定的第三人。如果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没有指定受益人,则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是受益人。(务必记住)

    2、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客体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客体,亦即旅游意外保险的标的,是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的人身、生命和财产。(务必记住)

    〈规定〉第五条规定:“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

    (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3、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内容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内容,也就是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是依照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务必记住)

    国家旅游局〈规定〉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的若干条款都作了规定,主要有:

    (1)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对于旅游意外保险期限,国家旅游局〈规定〉指出:“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为上。”而“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如果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此外,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务必记住)

    依据〈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以上数值务必记住)

    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时,可在上列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客。

    (3)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国家旅游局〈规定〉对保险金的赔偿办法也作了原则的规定,即规定旅行社应当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作出约定,一般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还规定了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作出规定;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三、旅游意外保险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这些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必须包括保险费、保险金额及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即上述这些保险内容都必须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具体写明。

    (二)保险费应向旅游者收取。即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报价中保险费可以单独列项。这是指旅行社可以在销售价格中列明旅游意外保险费并向旅游者收取(三)旅游意外保险手续应由组团旅行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旅行社不再重复投保。这是指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旅游者旅游意外保险由组团旅行社一次性办理,地接社不必再给其接待的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四)旅行社在组团旅游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的保险公司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此条规定表明:在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组团体;在签订旅游保险合同时,关于合同所涉事项,必须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例如《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必须作出“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约定。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在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时,应根据这些条款,在旅游意保险合同中载明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条款,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五)旅行社向保险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即是一团一保;二是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准,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这两种方式由旅行社根据业务量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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