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结我国城乡自发探索随班就读实践的基础上,1986年9月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特殊教育的“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1988年11月,在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教育格局。1990年公布的《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公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随班就读作出具体规定,为随班就读教育形式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自1990年起国家教委先后五次召开了全国或部分省市随班就读工作的现场会、研讨会。1994年,国家教委在江苏盐城召开了全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会议,盐城会议将前几年随班就读工作的经验概括为“学前培训是基础,倾注爱心是关键,科学实践是根本,家庭配合是保证”。在这次会上,强调开展随班就读工作要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政府行为,坚持依法治教。
1、把残疾儿童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制定有利于他们随班就读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2、认真普查登记残疾儿童的人数。
3、认真落实就读的普通学校和学生家长工作。
4、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培训师资、经费投入和残疾儿童家庭困难等问题。
二.普通学校实施随班就读应该做好的几项工作。
1、教师的选定与培训工作。
2、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学生学业、训练等资料档案。
3、日常具体教学工作。
三.特殊学校起骨干、中心作用,帮助随班就读学校培训教师,进行家长咨询指导,检测评估,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