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是相对于“正常”、“普通”而言。“特殊儿童”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别。
广义的特殊儿童是指在智力、感官、情绪、身体、行为、言语或沟通能力上与正常情况有明显差异的儿童。其中也包括超常儿童、有行为问题的儿童等。
狭义的特殊儿童指身心发展上有缺陷的儿童,又称身心障碍儿童或残疾儿童。如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等等。
残疾儿童和正常儿童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一致的,不同种类和程度的残疾虽然会在某些方面影响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的速度和水平,使他们的发展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偏离了儿童正常发展的轨道,但他们仍然是可以发展的。
补偿残疾儿童的缺陷,发挥他们自身的优势,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都要靠教育。残疾儿童自身的生理基础、优越的社会制度和现代化的康复训练器械,为残疾儿童缺陷补偿提供了可能性,要使补偿缺陷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唯有通过教育。
近年来,我国一些教育文件中提到的特殊儿童,是狭义概念,特指残疾儿童,包括盲、聋、弱智、肢残的特殊儿童。本书着重叙述的是聋、弱两类残疾儿童在随班就读中的有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