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创建“平安校园”的过程中,许多学校和教师对具体的该干些什么不清楚,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
作为教师,应加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应清楚地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又有哪些事必须做;应该知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教师只有教育管理的职能,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只能由学生的监护人来承担责任,学校和教师只能按照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和各班级缺少安全台帐制度,一旦成为被告就会很被动。
《民法通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学生进入校园后,家长就无法得知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得怎么样。因此,家长只要能够证明把子女安全送到学校就行了,接下来就发生了举证责任倒置,必须由学校来证明学生在校时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否则就推定学校没有尽到责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安全台帐制度的建立并能严格实施已经迫在眉睫。
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尤其缺少课间巡查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落实责任,才能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许多学校课间管理基本是个空白,而许多学生伤害事故就是在课间发生的。可以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制定课间活动制度(或规定)加以规范,与之相适应,学校建立课间巡查制度,可以由当日学校值班人员巡查,要求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
四、许多学校没有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由于不知情常发生意外事故。
为学生建立健康档案,尤其要注意特殊体质的学生,让教师尤其是体育教师做到心中有数,可以避免由于不知情而发生的一些学生伤害事故,否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生家长或本人故意隐瞒,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和教师不必承担责任。
五、许多学校没有安全预案制度。
学校有必要建立安全预案制度,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立即启动预案。否则,由于学校的原因导致救治时间的延误而使学生病情的加重或死亡,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平安校园”的创建,需要我们不断地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并努力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保护学生的安全,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为 “平安校园” 的创建工作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