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华士实验学校国际部 鲍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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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当今社会,依法治国已成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而在学校,依法治校这个方针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贯彻。但是,笔者认为,要想真正的实现依法治校,必须对校长的权力有一个公开、合理、有效的监督。
什么是校长呢?校长就其概念来看,有两种代表性的定义。一是《教育管理词典》的界定,认为校长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务”。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界定,认为校长“是在中小学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从这个概念出发,我们发现,校长是不同于教师这一职业的一个特殊群体。在西方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都明确的把校长作为国家社会职业体系中的一个职业类别。由此可见,校长应成为一个专门的职业。作为一个职业,显然不能再用《教师法》去约束和规范。应该有专门的《校长法》来约束和规范校长的行为。
大家知道,现在的中小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本意是让校长有职有权,以保证校长的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这项措施从实行到现在,确实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大调动了校长的办学积极性和能动性,全身心的投入学校的各项工作中去,使我们的教育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校长负责制功不可没。第二,校长负责制,增加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有利于学校的进一步发展。第三,校长负责制,加快了办事效率,减少了干部的内部消耗。第四,校长负责制,为学校办出个性特色提供了体制上的保障。
古语说得好: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校长负责制也是这样。它缺少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实践中校长负责制表现出了一些弊端:第一,校长负责制变成了校长专制。由于校长一人掌握了学校的人事、教学、财务、管理等诸项大权,在很多学校实际上已形成了校长的专制。有些校长,以关系亲疏来评估教师的身份待遇、物质待遇,顺之者步步高升,逆之者饱受打击,“让你下岗”动不动成了某些人发泄私愤的手段。第二,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校长专车跑过不停,出国考察不断,公款吃喝不歇,校舍建设弄虚作假。第三,侵犯和践踏教师权益。在一些学校,校长不顾教育法和教师法及国家其他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私自侵犯教师的合法的权益,诸如,罚款、停发奖金,节假日加班、额外增加工作量、分配做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等。第四,行贿受贿滋生腐败。一些校长在招生和教师工作的聘任或调动上,大做文章,中饱个人私囊。也有的校长为了保住自己的钨砂,大肆行贿。这些,都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在学生的幼小的纯洁的心灵里留下不良印象,对学生将来走上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贯彻校长负责制,保障广大教师合法的权益,必须对校长的权力进行公开、合理的约束和监督。笔者认为,唯一的途径就是用法律去规范和约束校长,希望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制定出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校长法》,这将是国之大幸!民之大幸!教师之大幸也!
最后,笔者再一次呼吁:请为校长立法!(完)
